(2017)陕052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曹小欢与张战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欢,张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曹小欢(曾用名曹欢),男.被执行人:张战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小欢与被执行人张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陕0522民初9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战峰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小欢于2017-07-0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依照(2017)陕0522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战峰应向曹小欢归还借款70000元整,经本院强制执行,张战峰于2017年7月24日已向曹小欢归还借款10000元整,剩余借款60000元,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2执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强代理审判员 党 飞代理审判员 姚君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