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47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徐某,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金日佳苑。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刀子一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孙  朋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雪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7年5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回到平度市郑州路南段路东侧自己经营的“发生商店”,发现一辆奔驰车停放在商店门前,徐某认为门前停放的奔驰车挡了路,影响自己做生意,遂持水果刀将该奔驰车的车身漆划坏。经鉴定,车辆被毁坏价值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5月25日,被害人李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徐某故意划坏其奔驰车的车身漆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