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22执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郝海波与赵志勇承建洗煤厂基建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海波,赵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海波,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被执行人赵志勇,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申请执行人郝海波与被执行人赵志勇承建洗煤厂基建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晋0322民初1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郝海波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志勇个体经营的盂县鸿力蜂窝煤加工厂有拆迁补偿款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志勇及其指定账户或盂县鸿力蜂窝煤加工厂名下拆迁补偿款3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晨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一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