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466号申请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叶明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法定代表人:刘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万元或查封其价值58万元的财产,并保证人吴俊名下的皖XXJ0**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在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保证人吴俊名下的皖XXJ0**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依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