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有会与史锁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有会,史锁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有会,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妙娟(张有会的儿媳),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锁柱,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埚仲,乌拉特前旗西山咀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张有会因与被上诉人史锁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3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有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妙娟,被上诉人史锁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埚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有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有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有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张有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宇审判员 毛爱萍审判员 罗一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