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某、万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万某,武汉园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武汉园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201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高党德,男,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高某之父。法定代表人万荣,女,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高某之母。被执行人万某,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园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桐梓岗村喻家湾38号。法定代表人康道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园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纺北街客运中心。法定代表人曹培草,该公司经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万某、武汉园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武汉园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作出(2017)鄂01民终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认的执行标的为628773.90元及垫付受理费,权利人高某于2017年4月24日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法定代表人高党德、万荣与被执行人万某经本院主持,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被执行人万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高某交通事故经济损失633048.90元。2、被执行人万某定于2018年春节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某赔款150000元〈其中含法院扣划款7313.37元(已领取);另在2017年9月15日直接给付3700元于申请执行人;3、余款被执行人万某分期于2018年之后,每年支付赔款6-70000元,直至全部赔款付清,愈期未履行恢复原判决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行处分民事权益,接受被执行人对债务的给付赔偿还款计划,未违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民终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光汉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张武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