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宋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7)第124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房屋过户。执行中查明,涉案房产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备案登记手续,故不具备强制过户条件。同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可以和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在房屋开发商处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更名手续,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某某关于强制执行张某某、王某某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