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海、钟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钟明娟,陈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海,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钟明娟,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陈刘伟,男,1992年8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黄海与钟明娟、陈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钟明娟、陈刘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明娟、陈刘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指定查封财产保管人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钟明娟、陈刘伟所有的车牌号为的浙K×××××高尔夫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