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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督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启杰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孙启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3民督204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350号。法定代表人:段文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孙启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称,被申请人无故长期拖欠申请人暖气费2154.9元。要求被申请人孙启杰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暖气费2154.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孙启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暖气费2154.9元。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蓓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