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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王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王彦良,殷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718066。负责人:段洪林,系该支行行长。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执行人:王彦良,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生,住陆良县。被执行人:殷彩琼,女,汉族,1982年4月2日生,住陆良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与王彦良、殷彩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04654.4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彦良、殷彩琼反映是王彦良的婶婶何玲芬用他们的名义买的房子,何玲芬同意按期履行,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江林审判员  闻平良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云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