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王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王彦良,殷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718066。负责人:段洪林,系该支行行长。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执行人:王彦良,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生,住陆良县。被执行人:殷彩琼,女,汉族,1982年4月2日生,住陆良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与王彦良、殷彩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04654.4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彦良、殷彩琼反映是王彦良的婶婶何玲芬用他们的名义买的房子,何玲芬同意按期履行,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江林审判员 闻平良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云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