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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7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修喜凤与徐友、杨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修喜凤,徐友,杨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修喜凤,女,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雅茹,辽宁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友,男,满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艳玲,女,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上诉人修喜凤、徐友因与被上诉人杨艳玲民间借贷纠��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02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修喜凤、徐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上诉人杨艳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修喜凤、徐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修喜凤、徐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上诉人修喜凤2300元,退还上诉人徐友23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那卓审判员  郭净审判员  范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员雷静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