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潘家元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22执205号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在执行潘家元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中,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422执20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的规定,请予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潘家元位于寿县寿春镇状元苑小区别墅四号住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11108146)及该住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变更、过户等手续,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从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附:(2017)皖0422执205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