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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福军与陈耀文、刘美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军,陈耀文,刘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262号原告:刘福军,男,1975年5月17日生,汉族,信丰县农机局职员,住信丰县,。被告:陈耀文,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法定代表人,住,。被告:刘美兰(系被告陈耀文之妻),女,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原告刘福军与被告陈耀文、刘美兰民间借纠纷一案,原告刘福军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陈耀文单独所有的信丰闽杭石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耀文单独所有的信丰闽杭石材工艺品有限公司位于信丰县工业园区(金石源公司东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宗[不动产权证号:赣(2016)信丰县不动产权第0003256号,用途:工业用地]。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陈耀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红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符丽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