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向正国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正国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5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正国,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光山县,现住江西省永修县。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4日再次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徐红浪,永修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正国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穆爱军、夏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正国及其辩护人徐红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向正国来到永修县军山卫生院就诊时,发现该卫生院门诊大楼无人接诊,便心生不满,遂先将一楼配电箱的电闸拉下切断大楼的电源,后又将二楼卫生间门口的水龙头及男、女厕所的自来水管掰断,任水流淌。之后,被告人向正国便离开该卫生院,并将掰断的自来水管丢弃。上述水管被掰断后,流出的自来水从二楼卫生间渗漏到一楼的药房仓库,导致仓库中的部分药品、医疗器械损毁。经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药品及医疗器械价值共计12996元。经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向正国作案时处于轻躁狂状态,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正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候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向正国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正国任意损毁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正国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正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罗大毛审 判 员 叶方恺人民陪审员 黄和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梦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