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卢影与陈玉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影,陈玉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卢影,男,1987年2月23日,汉族,扎煤公司灵泉矿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陈玉恒,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申请执行人卢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1民初12号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32648.62元、邮寄费60元,案件受理费278.4元、执行费395元由被执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玉恒于2017年7月份给付10000元,剩余欠款每月给付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78.4元、执行费395元由被执人承担。本案以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1民初1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崇镇审判员 杨俊生审判员 宋圣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世龙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四)作为被执行文来人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无收入条(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