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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磊与曹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曹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375号原告:陈磊(曾用名余承刚),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霆,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德兵,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陈磊诉被告曹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陈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计1286元,由原告陈磊负担。审判员  刘树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克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