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霞浦县东港酒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霞浦县东港酒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1251号原告:福建省霞浦县东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工业桃源1号区。法定代表人:方守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春,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华,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柘荣县城关柳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袁成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霞浦县东港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福建省霞浦县东港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霞浦县东港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霞浦县东港酒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30050元,由福建省霞浦县东港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家华代理审判员 郑 聪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