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民终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明明、许继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明明,许继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0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明,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继准,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飞,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明明因与被上诉人许继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明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志敏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姚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