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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平、李怀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平,李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许平,男,汉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身份证号:340502196908080019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怀荣,女,汉族,所在地青县,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姚者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