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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豆飞龙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196号申请人:窦云霞,女,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豆飞龙,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车砚华,女,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窦云霞与被申请人豆飞龙、车砚华诉前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冀0429财保2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豆飞龙存款1480.88元,冻结车砚华存款9395.38元,共计10876.26元,查封豆飞龙位于理想城25-1-302面积124.47平方米房产证号20××83号房产。本案的保全结果为全部保全。执行员  冀志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