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静与刘美丽、董逸杰、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刘美丽,董逸杰,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1023号原告:赵静,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岭,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鄂尔多斯分所律师。被告:刘美丽,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告:董逸杰,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系刘美丽之子。被告:董某某,男,200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系刘美丽之子。法定代理人:刘美丽(被告母亲),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原告赵静与被告刘美丽、董逸杰、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美丽、董逸杰、董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刘美丽的丈夫董永飞向原告赵静借款50万元,之后董永飞陆续还款,仍欠原告37万元未还,并于2016年5月24日出具欠条一份。后董永飞于2017年6月6日因车祸去世,因该笔欠款是在董永飞与被告刘美丽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欠款本金37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静不能提供被告刘美丽、董逸杰、董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60元,退还原告赵静。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