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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玉立与孟凡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立,孟凡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立,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孟凡祥,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梨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判决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法律生效判决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梨梨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