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执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扬与被执行人汪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扬,汪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扬,男,1993年1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建华,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扬与被执行人汪建华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张扬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汪建华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扬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自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锦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