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汪敏、金吾枝与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敏,金吾枝,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430号原告:汪敏,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金吾枝,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雁家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69953943R。法定代表人:陈磐,职务:经理。原告汪敏、金吾枝与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汪敏、金吾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敏、金吾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汪敏、金吾枝负担。审判员 罗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继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