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曹起军、李令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起军,李令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曹起军,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李令波,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曹起军申请李令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26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李令波给付曹起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起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2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