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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曹起军、李令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起军,李令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曹起军,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李令波,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曹起军申请李令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26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李令波给付曹起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起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2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