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民终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晓辉与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郭晓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棠镇田村。法定代表人张肖峰,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晓辉,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介休市。委托代理人邢继红,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因与郭晓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山西介休大佛寺小尾沟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晓 明审判员 韩 丽 娜审判员 段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思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