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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宝亿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宝亿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137号申请人: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向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13393。法定代表人:段向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昆明宝亿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交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1943909xj。法定代表人:谢维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昆明宝亿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川0402财保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宝亿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应收执行款3743621元。担保人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出具的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明宝亿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应收执行款374362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渝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