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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元明与贵州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明,贵州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913号原告:赵元明,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贵州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标准厂房2栋1楼。法定代表人:罗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明与被告贵州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元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赵元明负担(已纳)。审判员  王君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跃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