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执9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刘东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刘东方,徐虞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9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戴四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东方,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徐虞姣,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东方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东方、徐虞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选定安徽富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刘东方、徐虞姣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东2幢3#(宜房字第××号)、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三期东七街78#(宜房字第××号)、安庆市天柱山路逸泉湾1幢2单元103室(宜房字第××号)、安庆市天柱山路逸泉湾1幢3单元105室(宜房字第××号)、安庆市开发区山城公寓二单元504室和光彩二期同安路西四栋三单元602室房产,后买受人宣昂(公民身份证号码)于2016年6月30日以66.1万元竞得安庆市开发区山城公寓二单元504室房产,现因房产过户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东方、徐虞姣所有的安庆市开发区山城公寓二单元504室房产(宜房字第50074559、50074558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日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