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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吴龙国与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龙国,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吴龙国,男,生于1953年4月19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龙国申请执行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吴龙国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