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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志洪与余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洪,余文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218号原告:吴志洪,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余文才,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吴志洪与被告余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洪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吴志洪负担。审判员  张洋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