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志洪与余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洪,余文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218号原告:吴志洪,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余文才,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吴志洪与被告余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洪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吴志洪负担。审判员 张洋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