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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643号原告:李某某,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女,住喀左县老爷庙镇。被告:宋某某,男,住喀左县羊角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