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643号原告:李某某,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女,住喀左县老爷庙镇。被告:宋某某,男,住喀左县羊角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