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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某某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中铁某某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7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地。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被执行人中铁某某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地。法定代表人刘某地。西安某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某某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7)第47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丢失赔偿1733695.96元;2、承担仲裁费29524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某某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铁某某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73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中铁某某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