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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世阳与武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阳,武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633号申请执行人刘世阳,男。被执行人武威,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阳与被执行人武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陕0112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2执恢6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莹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