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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4、刘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280号原告刘某1,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吉,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兼被告刘某2的委托代理人刘某3,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刘某4,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翠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