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行申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永林、遵化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侯永林,遵化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申5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永林,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遵化市公安局,住所地遵化市镇海东街9号。法定代表人:白玉礼,局长。再审申请人侯永林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行终525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永林申请再审主要称:(一)申请人上访行为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遵化市公安局对申请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在北京市火车站执法无管辖权,超越职权且未穿着警服、执法行为不规范。(三)两审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证据采信系错误,火车票并不是为证明申请人去北京上访事实。且向两审法院申请调取信访材料作为证据未获准许。(四)申请人因拒绝写不再上访保证书被继续拘留5日属于非法羁押。(五)两审法院对于申请人违法上访、越级上访认定错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认为,申请人侯永林因反映遵化市公安机关及遵化市人民法院相关问题为由,多次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2009年9月21日再次到北京上访,被申请人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亦有管辖权。故申请人主张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理据不足。申请人其他申请再审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侯永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永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窦淑霞审判员  李学境审判员  张耀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底玉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