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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334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涛,男,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员  董 娟代理审判员  王光祖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勃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