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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甲、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128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赵某甲,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胡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甲、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盛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