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甲、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128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赵某甲,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胡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甲、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盛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