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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申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州市恒远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李亚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州市恒远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李亚,燕攀登,杨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14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恒远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化冰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亚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依敏原审被告:燕攀登。原审被告:杨红娟。再审申请人徐州市恒远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亚、原审被告燕攀登、杨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州市恒远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伯亚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