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州市恒远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李亚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州市恒远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李亚,燕攀登,杨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14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恒远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化冰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亚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依敏原审被告:燕攀登。原审被告:杨红娟。再审申请人徐州市恒远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亚、原审被告燕攀登、杨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州市恒远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伯亚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