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11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413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戴卫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戴卫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413号原告: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润州区黄山路66号公寓399室。负责人:吴东升,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勇,该公司职员。被告:戴卫刚,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原告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戴卫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鸿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