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俞驾立与张啸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驾立,张啸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6389号原告:俞驾立,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浙江省海宁市。被告:张啸云,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俞驾立诉被告张啸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俞驾立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俞驾立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孟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