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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师克明、王冰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师克明,王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6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师克明,男,汉族,1966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冰峰,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上诉人师克明为与被上诉人王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师克明收到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免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师克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保林审判员  张 震审判员  胡朝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荀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