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1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程高洁、张绳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高洁,张绳中,张高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程高洁,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执行人:张绳中,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高领,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程高洁与张绳中、张高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依法委托阜阳市金手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2017年4月11日、2017年6月6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张高领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办事处魏武大道南段西侧1单元1001房产一处(产权证号2xxx3号)进行拍卖处置,均因无人竞买致该标的流拍,申请执行人程高洁自愿以流拍价440559接受抵偿,申请执行人程高洁代为偿还该房产的银行贷款355177.47元后,实际抵偿数额为85381.5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高领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办事处魏武大道南段西侧1单元1001房地产一处(产权证号2xxx3号)作价85381.5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程高洁用以抵偿所欠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张高领应当继续清偿。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程高洁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程高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范心正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