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李五成,李文秀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0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第四村民组)。主要负责人:李乾子,系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第五村民组)。主要负责人:李新阳,系组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李乾子,系村主任。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五成,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秀,男。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万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因与上诉人李五成、李文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李五成、李文秀承包荒山荒地的四至,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西组涉案荒山荒地是否有权签订承包合同,村组成员在涉案荒山荒地承包合同上签字的效力均需进一步查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李五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艳丽审判员 张泰东审判员 宋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谱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