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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凌燕与柴承辉、王文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凌燕,柴承辉,王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刘凌燕,女,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景泰县。被执行人:柴承辉,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王文华,女,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凌燕与被执行人柴承辉、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甘0423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柴承辉、王文华应付申请执行人刘凌燕借款1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文华与申请执行人刘凌燕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刘凌燕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恢149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浩宁审判员  寇明杰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