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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蔡同兵、潘天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邹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3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住鄱阳县鄱阳镇芝阳路132号。被执行人邹明贵,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申请邹明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8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邹明贵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案款39539元,承担执行费493.08元。经查,被执行人邹明贵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3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