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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义山、邢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山,邢亮,邢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12号申请人:张义山,男,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邢亮,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邢长林,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张义山起与被申请人邢亮、被申请人邢长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义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南淑琴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邢亮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