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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泗水县苗馆镇万兴庄村民委员会与钱吉民、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水县苗馆镇万兴庄村民委员会,钱吉民,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1民初1270号原告:泗水县苗馆镇万兴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泗水县苗馆镇万兴庄村。法定代表人:杨庆晓,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思雨,泗水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吉民,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大刘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6159528R。法定代表人:薄世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威,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分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6719230N。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宗鹏,山东恒正律师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84654004N。负责人:靳刚,总经理。原告泗水县苗馆镇万兴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万兴庄村委会)与被告钱吉民、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久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秋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长久物流公司申请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申请撤回对钱吉民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雨、被告长久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兴庄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评估费共计9429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1日3时许,钱吉民驾驶鲁A×××××(临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4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244省道162公里300米(苗馆万兴庄)处,与车辆发生故障,停在路上任思银驾驶的鲁D×××××(鲁DK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钱吉民受伤,两车受损,货物(硫酸)受损,路面及路边树木、土地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被告长久物流公司辩称,事故属实,但是认为污染是环境污染事故,原告应当起诉污染主体,虽然是由交通事故间接造成污染,但仍不能免除污染主体应尽的义务,应当证明在运输过程中不存在过失,且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无违反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于污染损害结果的责任划分也应当适用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划分原则划分,不能直接套用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我公司已收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就该事故承担交强险赔偿款2000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有物流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属于土地污染所造成,根据保险合同及条款第五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七条第六款约定,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公司未做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1日3时许,钱吉民驾驶鲁A×××××(临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4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244省道162公里300米(苗馆万兴庄)处,与车辆发生故障,停在路上任思银驾驶的鲁D×××××(鲁DK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钱吉民受伤,两车受损,货物(硫酸)受损,路面及路边树木、土地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泗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泗公交认字(2016)第005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钱吉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思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济宁圣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证实交通肇事鲁D×××××罐车泄露硫酸造成的损失价格为13185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4000元。肇事车辆鲁A×××××(临时)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长久物流公司,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物流责任保险。本院认为,钱吉民驾驶鲁A×××××(临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任思银驾驶的鲁D×××××(鲁DK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鲁D×××××(鲁DK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载货物硫酸泄漏,致原告万兴庄村委会土地污染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泗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钱吉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思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该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钱吉民系被告长久物流公司的员工,原告万兴庄村委会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土地污染损失按责任比例应由被告长久物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鲁D×××××(鲁DK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但已赔付完毕,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物流责任综合保险,被告平安公司虽主张根据其保险协议及条款因事故造成的土地污染属保险公司的免赔情形,但该协议及条款未加黑加粗或突出标注,且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平安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原告万兴庄村委会的损失包括:1.物损,131850元;2.评估费4000元;共计13585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限额2000元支付至被告长久物流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扣除鲁D×××××(鲁DK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应在本案中承担的交强险限额2000元,余款131850元应由被告平安在商业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70%计款92295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泗水县苗馆镇万兴庄村民委员会922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泗水县苗馆镇万兴庄村民委员会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158元,减半收取1079元,由被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秋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