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5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谢金海、谢额日等道宝等与任英明、王国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海,谢额日,梁国荣,任英明,王国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754号原告:谢金海,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谢额日等道宝,男,1952年8月30日,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谢金海之父)原告:梁国荣,女,1959年6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谢金海之母)被告:任英明,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国然,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100-2号。法定代表人:梁建强。职务:总经理。原告谢金海、谢额日等道宝、梁国荣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英明、王国然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金海、谢额日等道宝、梁国荣自愿撤回对被告任英明、王国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金海、谢额日等道宝、梁国荣自撤回对被告任英明、王国然的起诉。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