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尹建松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付锁,尹建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92号申请执行人刘付锁,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尹建松,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关于尹建松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付锁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尹建松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泌阳县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豫17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由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